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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冒充老师诱导贷款诈骗被判赔

【标题】企业主冒充老师诱导贷款诈骗被判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企业主,因涉嫌网络借贷诈骗被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微信冒充投资导师,以征信修复为由诱导受害人进行网络贷款操作。其谎称可通过'贷款征信'服务帮助提升征信评分,要求受害人通过信用卡支付服务费并点击伪造链接。在受害人支付约3.5万元后,张某某以'先返小利'为诱饵,逐步引导受害人投入更多资金,后突然失联。受害人因轻信'中奖领奖'话术未及时报案,导致证据链出现断层。

【争议焦点】企业主主张系正常商业咨询行为,受害人未签订书面协议应自行承担风险;受害人则主张张某某虚构征信修复资质,通过伪造网络借贷场景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涉案资金。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受害人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信用卡交易凭证及虚假链接截图作为证据。企业主辩称服务费系市场交易价格,且未签订合同协议。仲裁委通过调取银行流水及电子数据,结合双方陈述,认定存在虚构借贷场景的故意欺诈行为。

【仲裁结果】仲裁委判定张某某需赔偿受害人部分损失,扣除因受害人未及时报案导致的证据缺失部分,按实际损失比例支持诉求。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网络诈骗证据认定标准的条款

【分析启示】网络借贷场景中应警惕'征信修复'等话术陷阱,遭遇诱导转账时需及时报警并保留电子证据。企业主若以虚假资质从事金融业务,将面临刑事追责。本案提示:任何承诺快速提升征信的行为均涉嫌违法,维权时应注意仲裁时效与证据完整性。

分类:贷款征信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