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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遭冒充社保局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员工遭冒充社保局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社保费用问题与公司产生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办理社保医保业务时收到陌生电话,对方自称社保局工作人员,以账户异常为由要求其通过某APP缴纳费用。张某某按指示向指定账户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该APP已被下架,且所谓社保局人员无法提供有效工作证。公司虽未直接参与诈骗,但未及时提醒员工核实办理渠道,导致张某某陷入骗局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提供正规办理途径致其受骗;公司辩称已告知通过官方渠道办理,APP操作属员工个人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通话录音、短信截图及APP下架通知等电子证据。公司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无法提供反证。仲裁委调取第三方平台记录,确认涉案APP确存在伪造公共服务场景的情况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企业未履行对合作平台资质的审核义务,需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判决公司返还张某某转账款项的70%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电子签名法》第十六条

【分析启示】企业应对合作平台进行资质审查,员工需提高警惕核实官方信息。对于冒充公检法人员的诈骗手段,应保存通话记录、短信截图等电子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固定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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