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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机构冒充微信收款诈骗3.5万元被冻结账户

【标题】教育培训机构冒充微信收款诈骗3.5万元被冻结账户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教育培训合同产生纠纷,张某某主张对方存在货款诈骗行为,公司则称账户非本人使用。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微信联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对方以提供职业培训为由要求支付约3.5万元培训费。张某某按指示将款项转入第三方账户,后发现该账户实际为公司员工李某控制。李某在收款后失联,公司亦拒绝承认该账户关联性,导致张某某无法追回损失。期间该账户因涉嫌违法犯罪被平台冻结。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身份冒充和虚构事实,导致其误将款项转入非指定账户;公司则称李某为独立承包人,账户冻结系第三方行为,与公司无关。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银行流水。张某某提供完整证据链显示公司员工李某使用伪造授权文件诱导其转账,公司仅提交内部财务记录但无法说明李某账户权限来源。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尽审核义务,李某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裁决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扣除平台冻结期间的合理支出后返还2.8万元。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认定标准,《民法典》第172条表见代理规定,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关于商业贿赂的禁止性条款。

【分析启示】企业应建立账户使用全流程监管机制,个人需警惕陌生账户转账风险。本案中,公司对员工账户权限审核缺失构成重大过失,建议通过公证方式固定电子证据,必要时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刑事责任。

分类:商业交易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