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恋平台冒充老师诱导转账3.5万元
【标题】婚恋平台冒充老师诱导转账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网购用户,通过婚恋交友平台结识某科技有限公司前员工李某,双方以投资咨询名义建立联系,后引发网络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婚恋交友平台添加李某微信后,被对方以'投资老师'身份诱导参与高收益理财项目。李某伪造某科技有限公司投资顾问身份,通过屏幕共享查看其支付宝账户资金流向,并要求其贷款刷流水制造虚假交易记录。张某某在未核实对方资质情况下,通过支付宝向李某个人账户转账约3.5万元用于'投资',后发现李某实为冒充身份的诈骗分子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李某冒用公司名义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资金;被申请人称李某系个人行为,公司未授权其进行投资咨询,且张某某未核实资质即转账存在过错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申请人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凭证及平台监控视频,被申请人提供李某离职证明及公司内部审批流程。仲裁员重点审查了李某使用公司名义的证据链及张某某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李某利用婚恋交友关系虚构身份实施诈骗,但因张某某未核实资质即转账,酌情判定被申请人承担70%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结合《民法典》第148条欺诈民事行为的认定标准,以及《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15条对虚假投资宣传的规制
【分析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