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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求职遭遇网络购物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大学生求职遭遇网络购物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大学在校学生,被申请人为某科技有限公司。本案系因网络交友引发的财产损害纠纷,张某某通过招聘平台应聘时遭遇身份冒充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招聘平台看到'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的客服岗位招聘信息,对方以'李经理'名义添加微信后,称需缴纳网络购物保证金方可入职。在未核实公司资质的情况下,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分三次支付约3.5万元,后发现该平台账号为虚假身份,且对方要求下载非法APP进行交易,导致其银行账户异常被冻结。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被冒充公司员工的诈骗团伙骗钱,要求全额返还;公司辩称系张某某主动联系并签订电子合同,且已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完成交易,不构成诈骗。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平台交易数据。张某某提供完整银行流水及与'李经理'的对话记录,公司仅出示格式化电子合同。经核查,招聘平台未核实发布主体资质,且APP下载链接存在安全隐患。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未尽审核义务及诱导下载非法APP的过错,裁决返还张某某2.8万元并赔偿维权费用。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法典》第148条欺诈行为效力条款,结合《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21条平台审核义务规定。

【分析启示】求职时应通过官方渠道核实企业信息,警惕以购物保证金名义要求转账的行为。发现账户异常应立即冻结并报警,保留所有电子证据。平台方需完善实名认证机制,避免沦为诈骗工具。

分类:婚恋交友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