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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遭遇虚假平台诈骗3.5万元获赔

【标题】员工遭遇虚假平台诈骗3.5万元获赔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货款诈骗纠纷申请劳动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朋友介绍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入职第三日,公司人事主管王某以'需缴纳保证金'为由,要求其通过电话联系所谓'财务部李经理'。对方谎称公司需开通安全账户处理货款纠纷,诱导张某某在网贷平台提现3.5万元后转账至指定账户。后张某某发现该公司实际已注销,涉案APP亦被下架,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导致其财产损失,要求赔偿全部款项;公司辩称王某系个人行为,且已告知需通过正规渠道处理货款,否认承担赔偿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与王某的通话记录、APP界面截图、银行转账凭证及电子数据固定证明。公司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仲裁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电子数据进行司法鉴定,确认证据链完整,认定公司存在诱导员工操作的过错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赔偿张某某经济损失3.5万元,驳回其他诉求

【法律依据】依据《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民事责任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4条关于电子数据取证规则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加强员工培训防范网络诈骗,发现员工被诱导操作应及时制止。劳动者需提高警惕,对要求转账至安全账户的异常指令应核实平台资质,重要交易前务必留存完整通话记录和电子证据

分类:商业交易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