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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被某科技公司虚假采购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张某某被某科技公司虚假采购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公司投资用户,被该公司以征信修复为由实施虚假采购诈骗,涉案金额约3.5万元,纠纷发生于2024年某月。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市商业街被自称某科技公司业务员的团伙成员以'征信修复'为由诱导。对方通过伪造合同协议,虚构采购项目,以对公账户转账方式骗取张某某3.5万元。期间通过短信发送虚假链接要求其操作平台信息,后张某某发现该公司并无实际采购需求且账户异常,但已错过银行紧急止付窗口。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构成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资金;公司辩称系商业合作纠纷,合同合法有效,且转账系对公账户操作,否认存在诈骗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依职权调取银行流水及短信记录,确认张某某转账系受虚假链接诱导。公司未能提供交易真实性证据,但主张已过维权时效。经质证,张某某提供的合同文本与短信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对方存在身份冒充及虚构交易行为。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通过虚构采购项目、冒充工作人员实施诈骗,但因张某某未在发现诈骗后第一时间报警及申请止付,酌情扣除部分维权成本后支持返还。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导致合同无效的条款;《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司法解释》关于报案时效的相关规定。

【分析启示】警惕'征信修复'等诈骗话术,发现异常转账应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对公账户转账需核实对方资质,线下交易应要求签订正式协议。遇到要求点击不明链接的情况,务必通过官方渠道验证信息真实性。

分类:商业交易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