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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者被冒充领导诈骗3.5万元遭提现受阻

【标题】求职者被冒充领导诈骗3.5万元遭提现受阻

【基本信息】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招聘入职,因涉及贷款征信及网贷账户注销业务与公司发生纠纷,引发劳动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求职并入职财务部。入职第三日,其QQ收到自称公司总经理李总的私聊消息,称需缴纳3.5万元保证金以注销其网贷账户并恢复征信。李总通过二维码收款方式要求张某某转账,张某某在未核实身份情况下分三次通过微信支付完成转账。后发现所谓李总实为诈骗分子,多次尝试提现遭平台冻结,遂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未及时留存完整聊天记录。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通过冒充领导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3.5万元;公司辩称财务人员李某为兼职人员,且转账流程符合内部规定,认为张某某未核实收款人身份导致损失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与李总QQ的聊天截图、二维码收款记录及银行流水,证明存在虚假身份指示。公司仅提供内部财务制度文件,未能出示李某任职证明及转账审批记录。仲裁员要求双方对电子证据真实性进行核验,公司未能提供技术手段证明聊天记录被篡改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履行对员工身份核实义务,且存在诱导性话术,裁决公司需返还张某某2.8万元并赔偿维权损失500元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构成犯罪;《民事诉讼法》第63条确认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合法性,但需保证载体完整性与真实性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建立严格的身份验证机制,员工遭遇异常转账要求时应第一时间通过官方渠道核实。电子证据需同步保存聊天记录原始载体及截图,避免因证据瑕疵影响维权。发现诈骗应立即报警并固定证据,防止资金进一步损失

分类:贷款征信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