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虚假直播带货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张某某虚假直播带货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前员工,因参与直播带货项目被卷入投资理财诈骗纠纷,涉案金额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财务岗位,入职后被要求以'垫付货款'名义向公司账户转账共计约3.5万元。公司宣称通过直播带货可获取返佣,但实际并无真实交易。张某某在转账后发现平台为虚假网站,且公司未按约定返还资金,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因错过公安机关规定的紧急止付窗口期,部分资金未能追回。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直播带货业务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垫付款项;公司则称该行为属于正常业务操作,且已通过银行流水完成资金流转,否认存在诈骗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招聘平台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虚假平台截图等证据,公司仅提供部分银行流水凭证。仲裁委结合证据认定公司存在诱导性交易行为,但因张某某未能完整保存交易闭环证据,且部分资金已超止付时限,影响最终认定。
【仲裁结果】仲裁委确认公司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判定其需返还张某某未实际使用的2.8万元垫付款项,并承担部分维权成本。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交易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关于虚拟资产交易的认定标准。
【分析启示】建议劳动者警惕'先垫付后返佣'等异常交易模式,及时保存转账记录、聊天截图等证据。发现虚假平台应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避免错过紧急止付时效。企业不得利用虚假宣传诱骗劳动者参与资金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