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遭遇虚假平台贷款诈骗获赔
【标题】老年人遭遇虚假平台贷款诈骗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65岁)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贷款诈骗纠纷提交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购物平台浏览商品时,被某科技有限公司客服以'低息贷款'为饵诱导添加微信。对方伪造银行征信报告,要求其通过微信转账3.5万元作为'贷款保证金',并承诺3日内放款。张某某按指示操作后,发现该公司并无正规贷款资质,且所谓贷款审批系统为伪造网站截图,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贷款资质构成诈骗;公司称系张某某主动要求服务,且已提供'贷款方案',认为属于民事合同纠纷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伪造网站截图作为证据。公司仅提供了一份格式合同,但无法说明合同履行细节。仲裁员调取购物平台交易记录,发现该公司曾多次以类似话术诱导老年用户转账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虚构贷款平台、伪造审批流程等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支持张某某主张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老年群体需警惕网络贷款陷阱,办理业务前应核实平台资质。建议保留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发现异常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对于虚构事实、伪造流程的诈骗行为,可通过民事诉讼或刑事自诉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