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银行人员骗取高额费用被追责
【标题】冒充银行人员骗取高额费用被追责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公司涉嫌虚构征信修复业务被劳动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招聘入职。公司业务员李某冒充银行工作人员,以可办理贷款征信修复为由,向张某某收取约3.5万元费用。期间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完成转账,并要求张某某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银行流水,后以需线下核实为名诱导其至某地签订空白合同协议。实际操作中,公司通过资金多级拆分方式将款项转移,最终未提供任何征信修复服务。
【争议焦点】公司主张系正常商业服务,费用包含所谓'特殊渠道处理费';张某某则认为李某冒充金融机构人员,虚构征信修复业务构成诈骗,要求全额退款并赔偿经济损失。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与李某的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合同协议。公司仅提供内部会议纪要证明业务真实性,但无法说明资金流向。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伪造金融机构资质、虚构服务项目等行为,构成对张某某的欺诈。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返还全部款项并赔偿维权费用,但对张某某主张的额外精神损失费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79条(民事责任承担)、《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事实认定原则)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规范业务宣传,警惕以征信修复为名的诈骗套路。劳动者需留存完整证据链,发现异常应第一时间通过合法途径维权,避免陷入资金拆分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