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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用户被冒充银行人员骗3.5万元

【标题】网购用户被冒充银行人员骗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平台申请贷款,遭遇冒充金融机构的诈骗行为,案由为合同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平台申请医疗养老项目贷款,对方以金融机构人员身份通过微信联系,声称需支付3.5万元贷款保证金方可通过审批。张某某按指示向指定账户转账后,发现该账户并非公司官方账户,且贷款审批未实际通过。事后通过监控视频追踪,发现对方使用虚拟身份实施诈骗,资金流向无法追溯,导致无法提现。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对方冒充金融机构实施诈骗,要求全额退款;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平台仅提供信息对接服务,未参与资金监管,认为转账行为系用户自主操作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监控视频,证实对方伪造金融机构身份并虚构贷款审批流程。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平台存在合规审查义务,且对资金流向异常情况未尽提醒义务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平台审核责任,确认其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但张某某未核实对方身份信息亦存在疏忽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效力认定;第157条关于撤销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分析启示】平台企业应严格审查合作机构资质,用户需提高对虚拟身份的辨识能力,发现异常应立即冻结交易并报警,避免因轻信虚假承诺导致财产损失

分类:贷款征信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