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冒充银行人员诱导转账被骗3.5万元
【标题】张某某遭冒充银行人员诱导转账被骗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为某地个体经营者,被某科技有限公司以直播带货为名实施诈骗,涉案金额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短视频平台观看某科技有限公司直播时,被主播以'限时优惠'为由诱导下载该公司提供的第三方支付APP。期间有自称银行客服人员的账号通过短信联系张某某,称其账户存在异常需转账验证,先后以'手续费'、'安全认证'等名义分三次骗取共计约3.5万元。资金通过跨境支付渠道转至境外账户,后直播账号被封禁,公司失联。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员工冒充金融机构人员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损失;公司辩称系个别员工个人行为,且已通过直播平台公示过支付方式,不构成诈骗。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是否对员工的诈骗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及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申请人提交了直播回放录像、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记录、与冒充客服的短信往来截图及通话记录。公司提供了员工考勤记录及平台合作协议,但无法解释资金跨境流转问题。仲裁委委托专业机构对电子证据进行司法鉴定,确认短信和通话记录的真实性,但认定公司未尽到对员工行为的监管义务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70%责任,退还约2.45万元;申请人因未留存完整转账凭证,损失部分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结合《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的条款,以及《民事诉讼法》第63条关于电子证据认定标准的规定
【分析启示】网络交易应核实对方资质,警惕'先返利后索款'话术。建议保留完整的支付凭证和沟通记录,发现资金异常应第一时间报警。企业需加强员工培训,完善账户监管机制,避免因管理漏洞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