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张某某遭冒充公检法诈骗损失约3.5万元
【标题】员工张某某遭冒充公检法诈骗损失约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电信诈骗被公司追责,案由涉及虚构事实及资金流转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收到自称政务部门的短信链接,被引导至境外电话咨询所谓'高收益低风险'网贷项目。对方以账户冻结为由要求其通过手机屏幕共享操作,先后骗取其网贷提现资金约3.5万元并转至指定账户。事后张某某发现该诈骗团伙冒充公检法人员,且公司未就电信诈骗风险进行过任何警示教育。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履行反诈宣传义务导致其受骗,公司则辩称员工应自行核实信息真实性,且未发现系统存在异常访问记录。争议焦点在于企业是否对员工遭遇的电信诈骗存在管理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张某某提交了短信截图、通话记录及银行流水,公司出具了内部培训记录。针对屏幕共享操作的合法性,仲裁员要求补充第三方平台监控数据,但张某某未能提供完整证据链。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建立完善的电信诈骗防范机制,对员工遭遇的诈骗行为存在管理疏漏,但因证据链存在瑕疵,酌情判定公司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责任条款,结合《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8条关于企业防范义务的规定
【分析启示】企业应建立电信诈骗预警机制,员工需提高对'政务短信链接''账户冻结''屏幕共享'等话术的识别能力,发现异常应立即终止操作并报警。本案警示用人单位需完善内部风控流程,避免因管理漏洞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