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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恋平台冒充银行诈骗3.5万元被判

【标题】婚恋平台冒充银行诈骗3.5万元被判

【基本信息】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婚恋交友平台遭遇诈骗,涉案金额约3.5万元,案发时间为2024年某月。

【事实背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婚恋交友平台结识自称银行客户经理的李某某,对方以办理贷款需缴纳征信保证金为由,诱导其通过电商平台转账3.5万元。李某某伪造银行工号及征信报告,谎称已通过贷款审批,后失联。张某某发现被骗后,向平台投诉并报警,公安机关冻结涉案账户但未追回损失。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平台未尽审核义务导致被诈骗;平台抗辩称仅提供交友媒介,未参与金融业务,且诈骗行为由李某某个人实施。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平台注册信息、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电子数据固定报告;平台提供用户协议及风控措施说明。经核查,李某某使用虚假身份在平台注册,且平台未对金融咨询类信息进行实质性审核。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平台存在经营性审核失职,判定需承担30%赔偿责任,张某某因未核实对方身份亦负部分过错。

【法律依据】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及《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15条,平台未履行身份核验义务需承担相应责任;张某某因未尽审慎义务减轻平台责任。

【分析启示】婚恋交友需警惕金融骗局,平台应对虚拟身份审核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用户应核实对方资质再转账。建议通过官方渠道办理贷款业务,避免轻信网络陌生人。

分类:贷款征信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