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恋平台假公检法索要保证金被驳回
【标题】婚恋平台假公检法索要保证金被驳回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婚恋交友平台用户,被某科技有限公司所属婚恋交友场景中的诈骗行为侵害,案由涉及网络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婚恋交友平台结识自称民警的李某。李某以'投资理财'为名诱导张某某在网购平台注册账户,通过信用卡支付方式分三次转账约3.5万元。期间对方以'案件需要保证金'为由要求缴纳费用,先返小利后逐步加大金额。张某某因轻信对方身份,在接到'公检法'电话后未及时核实,导致错过紧急止付窗口。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平台未尽审核义务,李某冒充公检法人员实施诈骗,平台应承担连带责任;平台辩称用户自主操作且未签订合同,仅提供交友服务不构成诈骗共犯。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支付记录截图、通话录音及平台客服对话记录,平台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经核查,李某账号注册信息与平台风控机制存在矛盾,仲裁委认定平台存在管理漏洞,但张某某未尽核实义务。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平台审核责任范围内赔偿张某某损失1.2万元,驳回其余诉求。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1195条网络服务提供者过错责任条款及第1165条侵权责任条款,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3条关于平台审核义务的规定。
【分析启示】婚恋平台应对用户身份真实性进行必要核查,但用户亦需提高警惕。遭遇'冒充公检法'诈骗时,应立即通过官方渠道核实身份,保存转账记录及通讯证据,避免因轻信他人导致损失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