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遭冒充招聘者骗取贷款保证金
【标题】员工遭冒充招聘者骗取贷款保证金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前员工,因遭遇冒充招聘人员的诈骗行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案由为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电商平台浏览时看到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的招聘信息,对方以'贷款征信需缴纳保证金'为由要求其点击链接。张某某误以为是正规招聘流程,通过微信转账向所谓'公司财务'支付约3.5万元。后发现该链接指向虚假贷款平台,资金被迅速转移至多个账户,遂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员工冒充招聘人员实施诈骗,要求返还全部转账款项;公司辩称该员工并非本公司人员,且未授权任何贷款业务,否认与诈骗行为存在关联。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微信转账记录、银行流水、电商平台招聘信息截图及报案回执。公司未能提供员工身份核实证据及业务授权文件,仲裁员结合证据链判定存在重大过错。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对员工信息核实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令公司返还张某某部分款项共计2.8万元。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条款;《劳动法》第50条关于工资支付的规定。
【分析启示】企业应建立员工信息核验机制,防范虚假招聘陷阱。职工发现异常转账需第一时间保留证据并报警,维权时应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犯罪的处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