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贷款专员诈骗3.5万元员工索赔
【标题】冒充贷款专员诈骗3.5万元员工索赔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市个体经营者,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社交平台虚构贷款业务,以冒充贷款专员方式实施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抖音平台看到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的'无抵押贷款'广告,添加微信账号咨询贷款事宜。对方自称是公司贷款专员,引导其下载虚假贷款APP并缴纳500元资料审核费。在APP内完成贷款申请后,所谓'审批通过'通知促使张某某提现3.5万元,随后发现平台无法登录且账号被封禁,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期间曾通过微信与对方沟通还款事宜,但始终未获回应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贷款业务构成诈骗,要求全额退款;公司辩称系个人伪造资质实施犯罪,与企业无关且未签订任何合同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平台截图等证据。公司仅提供营业执照证明资质合规。仲裁员结合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回执》及平台备案信息,认定存在虚构业务主体的违法事实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在15日内退还张某某3万元,对剩余0.5万元因证据不足未予支持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及《民法典》第1165条关于侵权责任的条款,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分析启示】网络贷款需通过官方渠道核实资质,发现异常应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建议保留完整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平台证据,遭遇诈骗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申请证据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