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被虚假APP骗款证据链缺失
【标题】个体户被虚假APP骗款证据链缺失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个体经营者,因网络借贷纠纷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案由涉及贷款保证金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借贷平台申请贷款时,被要求下载'某某金融'虚假APP。客服人员以征信问题为由,诱导其缴纳约3.5万元贷款保证金。张某某按指示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完成现金交付后,发现平台无法正常使用,遂报警。期间对方通过APP和电话多次催促转账,但未提供正规合同及贷款审批进度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构成诈骗要求全额退款,公司辩称系平台操作失误且已提供部分服务。双方对是否存在诈骗故意存在根本分歧,张某某未能完整提供转账凭证与APP界面截图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张某某提交了通话记录、支付凭证及APP注册信息。公司仅提供所谓'贷款流程说明'文件。仲裁员重点审查了资金流转时间线与客服沟通记录,发现对方在收到款项后24小时内完成资金转移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诱导虚假交易行为,但因证据链存在瑕疵,仅支持部分退款请求。判令公司返还张某某已支付贷款保证金的70%款项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结合《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及《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关于证据认定标准
【分析启示】网络借贷需核实平台资质,警惕客服诱导缴费。建议保存通话记录、聊天截图、转账凭证等证据,发现资金快速转移应立即报警。对于未签订书面合同的现金交付,需通过第三方存证方式固定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