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被某科技公司虚假培训诈骗3.5万元
【标题】张某某被某科技公司虚假培训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52岁)与某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机构)因合同纠纷引发仲裁,案由涉及虚假医疗服务宣传及非法占有目的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短信联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对方冒充招聘人员宣称可提供医疗养老咨询服务。张某某被承诺'先返小利'后,分三次通过信用卡支付共计约3.5万元参与培训。后发现该公司并无实际服务资质,且培训内容与医疗养老无关,遂向仲裁委申请追回损失。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虚构培训项目构成诈骗,被申请人称系正常商业合作且已提供部分服务。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及服务内容真实性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申请人提交了短信记录、转账凭证及聊天记录,证明对方以虚假宣传诱导付款。被申请人虽提供所谓合作协议,但无法说明服务内容及资金用途,且未按约定提供医疗养老服务。仲裁委组织双方质证并调取银行流水核实支付情况。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被申请人通过虚构培训项目实施诈骗,但因申请人未及时报案导致部分证据效力减弱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结合《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认定标准,及《劳动法》第28条关于劳动者权益保护条款
【分析启示】建议公众警惕所谓'先返利'营销模式,核实机构资质后再付款。发现被骗应立即报警并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避免超过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