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遭冒充招聘人员诈骗贷款信息
【标题】老人遭冒充招聘人员诈骗贷款信息
【基本信息】张某某(68岁)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虚假贷款征信服务产生纠纷,张某某主张遭受诈骗要求返还财产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社交平台看到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的贷款代理广告,对方自称能代办贷款征信业务。经线上沟通后,张某某被要求到某市某区指定地点线下办理,期间被多次要求提供身份证、银行卡等个人信息。工作人员以需支付服务费为由,诱导张某某通过银行卡转账约3.5万元至非公司账户,后发现该业务系虚构,遂报警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贷款征信业务构成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转账款项;公司辩称系张某某主动要求线下办理且未签订合同,认为交易系自愿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了社交平台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线下办理点监控视频,确认工作人员冒充公司员工进行虚假宣传。张某某提交的电子数据固定清单显示其多次被要求提供敏感信息,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款项用途合法性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虚构业务、伪造收款账户等行为,但因张某某未签订书面协议且部分转账行为发生在非平台渠道,酌情判定公司承担主要责任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效力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老年人需警惕社交平台虚假招聘陷阱,遭遇要求提供征信信息等异常情况应立即终止交易。维权时应重点收集线上沟通记录、线下办理监控及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同时注意核实对方身份及资质,避免脱离正规平台交易导致维权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