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品诈骗案冒充政府人员扫码付款
【标题】保健品诈骗案冒充政府人员扫码付款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保健品诈骗纠纷诉至仲裁委员会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微信结识自称某部门工作人员的李某某,对方以医疗养老项目为名推销高价保健品,要求通过企业微信扫码付款。张某某因急于养老问题咨询,分三次转账约3.5万元至某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后发现该账户非实际工作人员使用,且公司未提供任何服务,遂申请紧急止付并报警。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冒充政府人员实施诈骗,要求全额退款;公司辩称系正常网络购物交易,且已履行告知义务,否认存在欺诈行为。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存在真实交易及公司是否存在虚构身份的违法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了微信转账记录、监控视频及银行流水,发现公司账户在收款后24小时内通过多级转账将资金转移至境外。公司未能提供产品交付凭证及服务协议,且其客服人员在视频中使用与营业执照不符的头像。仲裁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判定。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冒充公职人员实施诈骗的行为,但因张某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产品实际价值,部分退款请求被支持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的,以诈骗罪从重处罚
【分析启示】警惕网络社交平台伪装身份的推销行为,应核实对方资质并要求签订书面协议。发现资金异常转移时及时通过12368司法服务热线申请紧急止付,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必要时可同步向公安机关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