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用户遭冒充公检法诈骗3.5万获支持
【标题】网购用户遭冒充公检法诈骗3.5万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网络诈骗纠纷诉至仲裁委员会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平台购买保健品时,收到自称'公安部调查科'的短信,称其账户涉及假药犯罪需配合调查。对方以'安全账户'为由要求转账3.5万元至指定账户,张某某因担心征信受损遂使用信用卡支付。后发现该平台已注销,资金被转至多个关联账户,遂向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虚假宣传及协助诈骗行为,公司辩称仅提供平台服务,诈骗行为系第三方独立实施。双方对是否存在履约能力及平台是否知情产生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了张某某与平台客服的聊天记录,发现对方多次使用'公检法'名义诱导转账。通过资金流向追踪确认公司账户接收了部分款项,但未发现直接诈骗证据。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已履行风险提示义务。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未尽审核义务,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判决返还张某某2.8万元并赔偿维权费用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构成要件,《民法典》第148条欺诈行为效力规定,以及《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15条平台审查义务
【分析启示】平台需建立身份核验机制,消费者应警惕'安全账户'等话术,发现异常应立即报警并保存电子证据。本案警示电商企业需加强用户信息保护,避免因审核疏忽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