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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投资导师诱导微信转账诈骗案

【标题】冒充投资导师诱导微信转账诈骗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网络购物诈骗纠纷诉至仲裁委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电商平台购买电子产品时,遭遇自称投资导师的骗子。对方以提供'内部交易渠道'为由,诱导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约3.5万元定金。转账后,骗子伪造交易记录骗取信任,随后将资金转入多个关联账户并快速转移,导致款项无法追回。张某某发现被骗后,向平台投诉并报警,但未能确认是否存在真实交易。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对方虚构投资导师身份实施诈骗,要求追缴违法所得;公司辩称交易发生在电商平台属用户自主行为,且无法核实具体交易场景真实性,认为应由张某某自行承担损失。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张某某提交了微信转账记录、与冒充导师的聊天截图及平台投诉凭证,但未提供实际交易订单编号。公司出示了平台交易日志显示账户异常,但无法证明资金流转与诈骗行为的关联性。仲裁员结合证据链不完整性及资金快速转移特征,判定存在重大欺诈风险。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骗子冒充投资导师骗取微信转账构成诈骗,责令公司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违法所得,但因证据链存在瑕疵,未支持张某某全部赔偿诉求。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结合《刑事诉讼法》第114条关于追缴违法所得的条款,以及《民法典》第1165条关于侵权责任的认定

【分析启示】网络购物需警惕'投资导师'类诈骗话术,建议优先使用平台官方支付渠道。遭遇资金异常转移应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保留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平台应加强账户异常行为监测,对用户资金安全负有辅助监管责任。

分类:网络购物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