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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冒充公检法诈骗3.5万元案

【标题】张某某遭冒充公检法诈骗3.5万元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投资诈骗纠纷案,张某某为个体投资者,某科技有限公司为网络平台运营方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婚恋交友平台认识自称金融顾问的李某。李某以'账户异常需配合调查'为由,冒充公检法人员要求张某某下载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虚假APP,通过伪造的司法程序诱导其转账至境外账户。期间李某以'调取平台信息需支付保证金'为借口,要求张某某提供短信验证码,最终通过现金交付方式骗得约3.5万元。案发后张某某发现李某提供的APP实为诈骗软件,立即向警方报案并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冒充公检法、虚构金融机构人员身份的欺诈行为,且未核实用户资金流向。公司辩称平台仅提供信息中介服务,用户转账行为系与李某个人交易,且张某某未证明公司存在履约能力,交易脱离平台系统导致责任不清。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与李某的聊天记录、虚假APP界面截图及转账凭证。公司提出李某为自由职业者,平台仅作信息发布。仲裁委结合银行流水及第三方技术鉴定,认定公司未履行平台审核义务,存在协助诈骗的过错。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返还张某某2.8万元损失,剩余部分由张某某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原则;《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8条平台审核义务

【分析启示】网络平台应严格审查合作机构资质,防范冒充公检法的诈骗话术。投资者需警惕'账户异常''资金冻结'等话术,切勿向陌生账户转账。发现被骗应第一时间保留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通过司法途径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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