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贷款专员诈骗货款员工获赔
【标题】冒充贷款专员诈骗货款员工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货款纠纷引发仲裁,案由为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电话联系某科技有限公司贷款专员,对方以投资理财项目为由要求其通过支付宝转账约3.5万元,并声称需进行屏幕共享验证身份。张某某未核实对方身份即完成转账,后发现该账户并非公司官方账户。公司员工李某承认曾协助提供内部账户信息,但辩称未直接参与诈骗行为。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员工李某冒充贷款专员实施诈骗,要求全额退款;公司认为转账至非指定账户系员工个人行为,且未收到款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证据,张某某提供通话录音、转账凭证及监控视频,证明与李某的沟通过程;公司提交内部账户管理记录,但无法说明李某提供账户的合法性。经质证,仲裁委认定李某存在诱导转账行为,公司未尽到监管义务。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退还张某某约2.8万元,剩余部分由张某某自行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原则)
【分析启示】企业应加强员工身份验证及账户使用监管,个人交易前需核实对方身份及账户信息。遭遇类似骗局应立即保留证据并报警处理,避免因疏忽导致损失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