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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微信转账3.5万遭冒充公检法诈骗

【标题】老人微信转账3.5万遭冒充公检法诈骗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市老年人,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为网络代购平台,案由涉及网络购物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微信店铺购买进口商品,客服称需缴纳保证金。后对方冒充公检法人员要求提供验证码,张某某因警惕性低配合操作,通过网贷提现约3.5万元转至指定账户。发现被骗后向平台投诉,但未提供完整交易记录及对方身份证明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平台未尽审核义务导致诈骗,要求全额退款;平台称仅提供代购服务,诈骗行为系第三方独立实施,不承担连带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平台风控记录。张某某提供部分对话截图和转账记录,平台仅出示合作协议。经核验,平台未留存可疑客服账号信息,资金流向显示款项经多层账户转移后消失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平台存在监管漏洞,判决退还张某某2万元并赔偿维权费用,其余损失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条款及《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1条,结合平台未履行合理审核义务的过错程度

【分析启示】网络平台应建立更严格的实名认证机制,老年人需提高反诈意识并留存完整证据链。遭遇身份冒充时应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避免因配合操作扩大损失

分类:网络购物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