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经营者遭冒充领导诈骗保证金被追责
【标题】个体经营者遭冒充领导诈骗保证金被追责
【基本信息】张某某为个体经营者,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在电商平台开展商业交易,因对方虚构征信修复承诺及虚假平台信息产生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电商平台与某科技有限公司达成交易意向,对方以可修复征信为由要求支付5万元保证金。通过微信联系时,对方冒充公司领导要求通过对公账户转账,并提供伪造的平台资质文件。张某某按指示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平台实际为虚假网站且对方失联,遂向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对方构成诈骗,要求全额返还保证金;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交易系自愿且未签合同,认为转账凭证不足以证明对方犯罪意图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银行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及平台注册信息截图,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平台交易记录缺失且未核实付款方资质。仲裁委委托第三方技术机构鉴定平台真实性,确认该平台为虚构网站,同时审查转账流程是否符合对公账户规范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虚构征信修复承诺及伪造资质文件行为,但因张某某未签订书面合同且未能完全证明对方诈骗主观故意,判决退还2.8万元保证金并赔偿5000元损失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效力的规定;《电子支付指引》第1号关于转账凭证保存义务的条款
【分析启示】网络交易应优先选择正规平台并签订书面合同,对异常转账要求保持警惕。发现被骗后应及时报警并收集微信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但需注意举证责任分配,避免因证据链不完整导致损失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