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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冒充领导诈骗转款要求公司担责

【标题】员工被冒充领导诈骗转款要求公司担责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公司存在贷款征信及刷流水操作,遭诈骗分子利用社交平台冒充领导实施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企业微信群收到自称总经理的'李总'消息,称因公司贷款征信需要需转账至安全账户。诈骗分子通过获取公司内部贷款刷流水信息,诱导张某某提供银行账户密码并转账约3.5万元。后张某某发现该账户实为诈骗账户,资金被快速转移至境外,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起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泄露内部贷款信息导致被诈骗,要求全额赔偿损失;公司辩称员工未核实身份直接转账属个人行为,且未签订相关协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社交平台聊天记录截图、转账凭证及报案回执。公司对短信截图真实性提出质疑,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员结合银行流水显示资金在30分钟内完成跨行转移,认定存在重大过失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40%责任,赔偿约1.4万元,张某某因未尽核实义务承担剩余60%损失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184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分析启示】企业应加强员工信息安全培训,建立大额转账双重确认机制。个人在遭遇'安全账户'要求时应优先通过官方渠道核实身份,保留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发现资金异常转移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留存证据链

分类:贷款征信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