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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业人员遭冒充领导征信修复诈骗被判返还

【标题】待业人员遭冒充领导征信修复诈骗被判返还

【基本信息】张某某(待业人员)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诈骗纠纷案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电商平台浏览贷款服务时,被自称某银行负责人李某某的账号添加好友。对方以可办理征信修复为由,诱导张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3.5万元。期间多次冒充领导身份要求提供手机验证码,后以'贷款审批需支付手续费'为由分三次返还5000元。张某某发现资金异常后报警,经警方调查确认该账号为虚构身份。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系被诈骗要求全额返还3.5万元;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该平台系第三方服务方,且已返还部分资金,应按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了张某某支付宝转账记录、与'李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及通话录音。某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存在真实交易,亦无法说明资金流向。仲裁员依据电子数据鉴定报告确认诈骗行为成立,重点审查了平台审核流程是否尽到注意义务。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扣除已返还的5000元及平台手续费1000元,剩余2.9万元需在15日内返还张某某。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结合《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认定,以及《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5条平台审核义务条款。

【分析启示】警惕'征信修复'等名义的网络诈骗,核实对方身份时应要求查验工作证及银行资质。平台需完善实名认证机制,用户应避免向陌生人提供验证码,发现异常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分类:贷款征信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