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被冒充投资老师诈骗公司3.5万元获赔
【标题】员工被冒充投资老师诈骗公司3.5万元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网络诈骗纠纷申请劳动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公司内部系统发现异常采购订单。诈骗分子冒充投资老师致电张某某,以贷款审批为由要求其点击陌生链接并提供验证码。张某某在未核实对方身份情况下,按指示通过公司对公账户转账约3.5万元至指定账户。事后发现该链接为仿冒网站,资金已被转走。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妥善保管员工信息导致被冒充,要求全额赔偿损失;公司辩称内部审批流程存在漏洞,但认为员工未履行核实义务应自行承担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证据交换,员工提交网站截图、转账记录及通话录音,公司反驳称员工操作存在过错。仲裁委要求对电子数据进行司法鉴定,确认诈骗行为与公司管理责任的关联性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未落实实名认证制度的过错,员工因未核实身份信息亦承担部分责任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原则;《网络安全法》第41条个人信息保护条款
【分析启示】企业应完善员工信息分级管理制度,员工需提高对异常业务的核实意识。遭遇网络诈骗应及时报警并固定电子证据,通过司法途径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