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张某某被某科技公司诱导网购诈骗获赔

张某某被某科技公司诱导网购诈骗获赔

【标题】张某某被某科技公司诱导网购诈骗获赔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案由涉及网络购物诈骗纠纷,申请人主张因公司诱导脱离平台交易导致损失。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客服岗位,面试时对方以'需缴纳培训保证金'为由要求其添加微信联系人李某某。李某某冒充公司人事主管,以内部优惠为诱饵引导张某某在非官方购物平台下单购买价值约3.5万元的办公设备。交易完成后,张某某发现收款账户为个人账户且频繁出现异常转账记录,遂向平台申请调取交易信息,但被以'隐私保护'为由拒绝。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存在精准信息诈骗,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申请人辩称已明确告知需通过正规渠道采购,且转账记录无法证明与公司存在关联,要求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调取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平台交易流水,发现李某某使用与公司注册信息高度相似的头像及昵称。被申请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申请人提交的监控视频显示其多次强调'公司账户无法接收货款',与平台公示的支付流程矛盾。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被申请人存在未尽审核义务,裁决其承担70%责任,退还申请人2.45万元损失,剩余部分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分析启示】企业应完善员工培训流程审核机制,个人需警惕'非平台交易'等异常要求,保留完整聊天记录及交易凭证。发现账户异常应第一时间冻结资金并报警,同时向平台申请调取相关数据作为证据。

分类:网络购物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