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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业人员遭冒充公检法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待业人员遭冒充公检法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待业人员,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招聘平台遭遇诈骗,涉案金额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招聘平台看到'征信修复'岗位招聘信息,对方要求下载指定App并开启屏幕共享功能。在视频通话中,自称'公安人员'的骗子以'网贷异常'为由,诱导张某某通过平台提现3.5万元后转账至'安全账户'。张某某未核实对方身份,按指示操作导致资金损失,事后因未及时报警导致证据固定困难。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平台未核实招聘方资质导致被骗,要求全额赔偿;平台辩称已履行审核义务,且张某某未及时报案造成证据缺失,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平台后台数据确认招聘方未实名认证,审查张某某提供的通话录音及App操作记录。平台提交的用户协议显示已提示'警惕网络诈骗',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履行了告知义务。仲裁委认为张某某因轻信诈骗话术导致损失,平台存在审核漏洞。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30%赔偿责任,张某某自行承担70%损失,共计返还约1.05万元。

【法律依据】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及《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5条,结合平台审核义务与用户注意义务的分配原则。

【分析启示】求职时应通过正规渠道核实企业资质,警惕'征信修复''网贷异常'等话术陷阱。遭遇诈骗需立即报警并保存通讯记录、屏幕共享截图等电子证据,避免因延迟报案导致证据灭失。平台方应强化招聘主体审核机制,完善用户风险提示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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