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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被冒充贷款专员骗3.5万案

【标题】张某某被冒充贷款专员骗3.5万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求职入职后遭遇诈骗,涉案金额约3.5万元,争议焦点为企业是否需担责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客服岗位,入职后被部门主管以'医疗养老项目需紧急资金'为由,介绍'贷款专员'李某(实为嫌疑人)进行业务对接。李某通过微信冒充贷款公司人员,以需缴纳'保证金'名义要求张某某转账,张某某在未核实对方身份情况下,将3.5万元现金交至李某指定账户。事后发现李某身份造假,公司未及时制止异常转账行为。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核实贷款专员身份导致损失,公司辩称诈骗系个人行为且已报警处理,不构成企业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公司未能提供员工签订的合同协议及内部审批流程记录,员工出示的电子数据证实公司存在未履行身份审核义务的管理漏洞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尽到对业务合作方的审慎核查义务,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依据《民法典》第1198条:用人单位对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时的侵权行为承担过错责任;《劳动合同法》第26条: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分析启示】求职时应核实合作方资质,签订书面合同留存证据。企业需完善招聘审核及业务合作流程,避免因管理疏漏承担连带责任。发现账户异常应立即冻结并报警,及时固定电子数据证据

分类:医疗养老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