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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恋平台冒充领导诈骗待业人员3.5万元

【标题】婚恋平台冒充领导诈骗待业人员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待业人员,通过婚恋交友平台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李某某建立联系,后遭冒充领导实施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婚恋交友平台注册时与自称某科技有限公司高管的李某某产生好感。李某某以公司需办理贷款征信为由,要求张某某缴纳贷款保证金,承诺3日内返还。张某某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向李某某个人账户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对方提供的公司网站截图与实际不符,且资金已被快速转移。张某某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公司否认与李某某存在劳动关系,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某冒充公司领导实施精准信息诈骗,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辩称李某某为个人行为且交易未通过公司平台,不构成职务犯罪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婚恋平台聊天记录、第三方支付转账凭证、虚假网站截图等证据。公司虽否认李某某身份,但未能提供有效反证。仲裁委结合转账时间与资金流向,认定存在明确的转账与诈骗行为因果关系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在30日内返还张某某全部被骗资金,并赔偿维权费用2000元,张某某需对部分转账行为承担30%责任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

【分析启示】婚恋平台应加强用户身份核验,警惕冒充熟人诈骗;转账前务必核实对方身份及交易渠道,避免脱离平台直接转账;发现诈骗线索要及时固定证据并报警处理

分类:贷款征信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