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人员冒充公检法诈骗员工近4万元获赔
【标题】财务人员冒充公检法诈骗员工近4万元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原系某科技有限公司财务专员,因公司涉及征信修复业务,其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诈骗案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以公司名义虚构'贷款征信修复'项目,谎称需支付保证金方可通过贷款审批。通过伪造公检法人员身份,以短信和通话方式要求员工李某转账至虚拟币账户。李某信以为真,使用信用卡支付约3.5万元,期间被多次要求提供验证码。资金到账后,张某某将款项转移至个人账户,后被公司发现异常并报警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履行监管责任导致财务人员诈骗,公司抗辩称款项系员工个人行为与企业无关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员工提交了与张某某的通话记录、短信截图及APP下载凭证。公司虽否认内部管理失职,但无法解释财务人员异常操作。仲裁委结合证据认定公司存在用人管理瑕疵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70%民事赔偿责任,返还员工2.4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劳动合同法》第28条用人单位管理责任条款
【分析启示】企业应加强财务人员权限管理,员工需核实第三方支付要求真实性,保存电子证据时应注意完整性与连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