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遇虚假医疗服务骗局,微信转账3.5万元被追回
【标题】张某某遭遇虚假医疗服务骗局,微信转账3.5万元被追回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网络诈骗纠纷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微信添加自称医保中心工作人员的账号,对方以可修复征信为由推荐所谓'医疗养老服务平台'。张某某在未核实平台资质情况下,通过该平台对公账户分三次转账约3.5万元购买医疗服务。后平台被监管部门封停,张某某发现该平台系伪造政府背景的虚假网站,遂向仲裁委申请追偿。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未尽审核义务导致被诈骗;被申请人辩称已明确告知平台为第三方,款项交付属个人行为。双方对电子证据真实性及平台合法性存在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完整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平台封停通知。被申请人未能提供有效反证,仲裁员依据《电子数据证据审查规定》确认微信记录法律效力,认定平台存在伪造政府资质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于15日内返还张某某全部转账款项,并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4条
【分析启示】企业应建立第三方平台审核机制,员工遇电信诈骗需及时保存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本案中,公司对合作平台资质审核失职,导致员工权益受损,需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