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经营者遭虚假平台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个体经营者遭虚假平台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为某科技有限公司个体经营者,因接到冒充政府工作人员的电信诈骗电话导致资金损失,引发仲裁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社交平台收到自称税务局工作人员的短信,称其账户涉及税务违规需转账至安全账户。对方通过政务短信链接引导其访问伪造的政府网站,要求其在虚假平台充值入金以解除限制,随后以虚拟币转账方式诱导其向指定账户转款约3.5万元。转账后,张某某发现账户异常并报警,但资金已被快速转移。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诈骗行为,要求全额返还损失;公司辩称未参与诈骗,且张某某未核实对方身份即主动转账,存在过错。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张某某提交了短信截图、虚假网站界面、转账凭证及报警记录,公司仅提供内部通讯记录证明未参与操作。仲裁员结合证据认定公司存在诱导行为,但未直接实施诈骗。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返还张某某约2.8万元,剩余部分由其自行承担举证不足责任。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48条、第157条关于欺诈行为及民事赔偿的规定
【分析启示】警惕冒充公职人员的电信诈骗手段,接到要求转账至安全账户的指令应立即核实。建议保存通话记录、短信截图等电子证据,遭遇诈骗及时报警并保留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