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银行人员二维码收款诈骗案
【标题】冒充银行人员二维码收款诈骗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网络购物诈骗纠纷至仲裁委
【事实背景】2024年4月,张某某在社交平台看到某科技有限公司推广的低价商品,通过其开发的涉案APP下单支付约3.5万元。后接到自称银行客服的电话,称因系统升级需开启屏幕共享验证支付记录,张某某按指示操作后被诱导通过二维码转账。APP随后被下架,张某某发现被骗后向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诈骗行为,APP设计存在漏洞导致其被冒充银行人员诱导转账;公司辩称仅提供平台服务,无法核实用户与第三方的交易真实性,且张某某未按提示完成身份验证流程。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APP内支付记录、与冒充银行人员的通话录音及社交平台广告截图。公司提交了APP开发协议及用户协议条款,主张平台仅提供技术支撑。仲裁委依职权调取了APP下架前的后台数据,确认存在第三方恶意利用平台漏洞实施诈骗的可能。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尽平台审核义务,需对张某某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判令公司赔偿约1.5万元。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条款,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8条网络交易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
【分析启示】网络交易平台应强化用户身份核验机制,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消费者需警惕陌生来电要求开启屏幕共享,核实对方身份后再进行任何操作,保留交易凭证及沟通记录作为维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