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公职人员虚构征信修复诈骗投资款
【标题】冒充公职人员虚构征信修复诈骗投资款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网络诈骗纠纷案,案由涉及虚假征信修复服务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微信添加某科技有限公司客服人员,对方谎称能办理征信修复业务。在教育培训场景中,以低价商品为诱饵,诱导张某某在涉案APP内点击伪造链接,通过二维码收款方式转账约3.5万元。期间多次要求提供手机验证码,后APP因涉嫌违法被下架,张某某发现受骗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征信修复资质构成诈骗;公司辩称系个人账号冒用公司名义,且已提示风险不承担连带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APP下架通知。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账号独立性,仲裁委采纳电子数据鉴定报告,确认公司存在诱导用户点击非法链接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退还全部投资款并追缴违法所得,驳回其他赔偿请求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追缴违法所得规定
【分析启示】警惕以征信修复为名的新型网络诈骗,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企业应加强APP权限管理,对诱导点击等违法行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