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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冒充贷款专员骗3.5万元

【标题】公司员工冒充贷款专员骗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前员工,案由为合同诈骗纠纷。该公司从事投资理财咨询服务,张某某在职期间负责客户对接。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离职后仍冒用公司名义通过电话联系客户。以'投资理财退款'为由骗取李某等三名客户共计约3.5万元,要求通过支付宝扫码付款至指定账户。诈骗过程中要求受害人调取平台信息并开启屏幕共享功能,后失联。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其行为属个人行为,公司不知情;公司则称已切断其工作权限且未授权相关操作。双方就是否存在职务代理关系、公司是否具有履约能力产生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了银行流水及监控视频,确认张某某在离职后仍使用公司工作账号与客户沟通。公司未能有效证明已履行风控义务,对异常转账操作未及时阻断。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追回全部被骗资金并支付利息。认定张某某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公司因管理疏漏需承担相应风险。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70条关于职务代理的规定;《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构成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分析启示】

分类:商业交易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