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者遭遇虚假平台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求职者遭遇虚假平台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案由系网络招聘诈骗纠纷,张某某通过招聘平台应聘岗位时遭遇虚假平台诈骗,造成经济损失。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招聘网站看到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的'跨境电商客服'职位,承诺月薪1.5万元并提供'低价商品采购渠道'。通过微信联系后,对方以需缴纳'保证金'和'培训费'为由,要求张某某将3.5万元汇入境外账户。张某某按指示操作后,发现所谓工作平台系伪造,且账户被远程操控冻结,无法追回款项。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被申请人虚构用工主体,通过虚假招聘实施诈骗;被申请人辩称系求职者主动提供账户信息,且已安排工作,不存在诈骗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凭证及虚假平台截图,被申请人仅提供内部会议记录。经核查,被申请人未取得跨境金融业务资质,且所谓'培训费'实为资金转移手段。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被申请人通过虚假招聘实施诈骗,裁决返还张某某全部款项并赔偿合理维权费用。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48条欺诈行为效力;《劳动法》第93条用工主体责任
【分析启示】网络求职应核实企业资质与岗位真实性,警惕要求开通屏幕共享等异常操作。发现资金被转至境外账户时,应立即冻结相关支付渠道并保留完整证据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