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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被冒充医保人员骗走3.5万元

【标题】张某某被冒充医保人员骗走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社保账户异常被冒充医保中心人员实施诈骗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收到伪装成医保中心的短信,称其社保账户存在异常需配合处理。对方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诱导其下载所谓'安全账户'验证程序,要求开启屏幕共享功能。在财务人员李某配合下,约3.5万元公司社保资金被转入指定账户。张某某事后通过短信截图及电子数据固定技术确认诈骗事实,但公司以'员工操作失误'为由拒绝赔偿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未落实社保信息保密措施导致被冒充;公司抗辩称员工未核实对方身份且操作存在重大过失,应自行承担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申请人提交了短信记录、屏幕共享验证界面截图及电子数据鉴定报告。公司虽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有效反证。仲裁员实地调取了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流水,确认资金流向与诈骗特征高度吻合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赔偿张某某经济损失2.8万元,驳回其余赔偿请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5条网络侵权责任条款;《社会保险法》第23条社保信息保密义务

【分析启示】企业应完善内部信息管理制度,员工遇异常指令需立即核实身份。对冒充公检法诈骗,应及时通过官方渠道验证,保留电子证据并报警处理。第三方支付平台应强化风险提示义务,防止被用于非法资金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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