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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业人员被诈骗微信转账要求追回遭拒

【标题】待业人员被诈骗微信转账要求追回遭拒

【基本信息】张某某(待业人员)与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网络购物诈骗)发生纠纷,案由为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陌陌认识自称某科技有限公司客服人员的王某,对方以5折价格推销进口护肤品为诱饵,诱导其添加微信进行交易。在未签订正式合同的情况下,张某某按指示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约3.5万元货款。交易过程中,王某多次通过短信要求张某某开启屏幕共享功能,声称需核实账户信息。张某某在完成转账后发现对方提供的公司信息异常,立即尝试通过银行渠道止付,但因超过紧急止付时限(24小时)未能成功追回资金。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虚构履约能力、诱导开启屏幕共享导致资金损失等欺诈行为;公司辩称已通过微信完成商品交付,且张某某未核实资质属于自身过错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调解时,张某某提交了与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短信截图作为证据。公司承认王某为员工但否认存在诈骗行为,提出已通过第三方平台完成商品交付。仲裁委要求双方补充证据,最终依据张某某提供的账户异常记录和资金转移轨迹,认定公司存在重大过错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于10日内返还张某某微信转账款项2.8万元,对剩余损失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1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账户,不得帮助他人转移支付资金

【分析启示】网络购物需核实商家资质,警惕低价诱导和屏幕共享要求。发现账户异常应立即冻结并报警,注意银行紧急止付时效。本案因错过止付窗口导致部分损失无法挽回,提醒公众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分类:网络购物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