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政府人员虚构采购诈骗员工3.5万元
【标题】冒充政府人员虚构采购诈骗员工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案由涉及企业主冒充政府工作人员实施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招聘平台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采购员。入职次日,企业主李某(实际为公司股东)以'政府项目需要紧急采购'为由,要求张某某通过信用卡支付方式向其指定的境外账户转账3.5万元。李某伪造政府文件及短信截图,谎称该笔费用为'医疗养老设备保证金',承诺三天内返还并办理相关手续。张某某按指示转账后,对方失联且未履行承诺。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冒充公职人员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3.5万元;公司辩称该交易为正常商业合作,称张某某自愿转账且已超仲裁时效。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证据,张某某提供聊天记录截图、信用卡交易明细及伪造的政府文件;公司仅出示内部采购审批单。经比对,短信截图显示李某使用伪造的政务号与张某某沟通,且转账金额与虚假采购合同金额吻合。公司未能证明交易真实性及时效性。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李某虚构政府项目实施诈骗,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于15日内返还张某某3.5万元及利息。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民法典》第148条民事欺诈条款适用于合同纠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8条确认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劳动者需核实合作方身份真实性,重要交易应留存多方证据。对于虚构政府背景的转账要求,应优先通过官方渠道验证。仲裁机构认定虚假采购行为构成刑事诈骗,提示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需结合证据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