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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招聘人员诱导现金交付诈骗老年人案

【标题】冒充招聘人员诱导现金交付诈骗老年人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退休人员,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案由涉及网络借贷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4月,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联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应聘文职工作。对方以'公司财务部'名义要求其缴纳3000元征信修复保证金,称可协助解决贷款逾期记录。张某某在未核实资质情况下,通过电话指导将1.2万元现金交付给自称'李经理'的男子。后该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拒绝提供工作,张某某发现被骗遂报警,但因未及时保存转账记录,公安机关未立案。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被冒充招聘人员的诈骗分子以征信修复为名骗取现金,被申请人称系张某某主动提出脱离平台交易导致损失,且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调解时,申请人提交了与'李经理'的通话录音、现金交付凭证及部分聊天记录。被申请人辩称系张某某自行要求线下转账,且公司未参与任何诈骗行为。仲裁员重点审查了资金流向是否异常及是否存在职务侵占可能

【仲裁结果】裁决认定被申请人存在虚构资质、诱导脱离平台交易等行为,但因申请人未及时报警导致部分证据灭失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48条欺诈行为效力、《刑事诉讼法》第50条证据规则

【分析启示】建议老年人应聘时核实公司资质,涉及大额资金交易应保留完整证据链。企业应规范用工流程,避免因违规操作承担连带责任。遭遇诈骗应及时报警并同步保存通信记录、转账凭证等关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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