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被虚假平台二维码诈骗3.5万元
【标题】张某某被虚假平台二维码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案由为网络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网络借贷平台申请贷款,平台以'征信优化'为由诱导其下载虚假APP。期间,客服人员通过微信多次要求张某某提供短信验证码,谎称可加速放款。张某某按指示扫描二维码转账3.5万元后,发现平台系伪造,资金被快速转至境外账户,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平台存在欺诈行为,要求全额返还损失;公司辩称贷款流程系第三方独立操作,自身仅提供技术平台,不承担诈骗责任。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平台是否存在未履行审核义务的过错及员工行为是否构成职务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了张某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平台注册信息,发现公司员工李某(团伙成员)在对话中使用'紧急止付'话术诱导用户操作。公司虽提交了用户协议,但无法证明已尽到风险提示义务,且无法核实第三方平台真实性。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作为平台运营方未尽审核义务,需对员工诱导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因张某某未及时报警导致部分证据灭失,酌情判定公司承担70%责任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原则;《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15条平台审核义务
【分析启示】网络平台应建立贷款资质审核机制,警惕'中奖领奖'等话术诱导用户提供验证码。遭遇资金异常转移时,应第一时间通过'紧急止付'功能冻结账户,保留微信记录等电子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申请证据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