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人员被冒充领导诈骗3.5万元遭索赔
【标题】财务人员被冒充领导诈骗3.5万元遭索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财务人员,因公司涉及医疗养老项目,被卷入保健品诈骗纠纷,案由为不当得利及诈骗赔偿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公司办公期间接到自称董事长的陌生来电,称需紧急处理医疗养老项目资金,要求其将3.5万元转账至指定账户。张某某未核实身份即通过企业对公账户操作转账,后发现对方提供的虚假平台链接与公司实际业务无关,且对方手机号无法接通。转账后次日,诈骗账户被冻结,张某某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因转账凭证缺失导致涉案金额认定困难。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履行内部资金审批流程监管责任,要求全额赔偿损失;公司辩称财务人员未核实转账对象身份且存在操作失误,认为损失应自行承担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调解时,张某某提交了部分通话记录、短信截图及转账凭证,公司方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经司法鉴定确认短信内容存在篡改痕迹,结合银行流水及平台异常交易记录,仲裁庭认定公司存在管理漏洞,但财务人员未严格履行核实义务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赔偿张某某损失2.8万元,剩余部分由张某某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因犯罪嫌疑人销赃、转移财产导致损失扩大的,相关责任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分析启示】企业应完善资金审批流程及身份验证机制,员工需提高警惕核实异常转账指令。本案因受害者未及时保存完整转账凭证,导致损失认定比例受限,提示重要交易应同步录音录像并留存电子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