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经营者遭冒充公检法诱导转账3.5万
【标题】个体经营者遭冒充公检法诱导转账3.5万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个体经营者,因被他人以冒充公检法人员名义实施诈骗,要求返还被骗资金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微信添加自称某公安局民警的账号,对方以资金监管为由要求其缴纳保证金。在诱导下载伪造的'执法办案系统'后,诈骗分子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多级拆分转账,谎称需配合查看资金流向要求开启屏幕共享权限。张某某在未核实身份情况下,分三次向指定账户转账共计3.5万元,后发现被诈骗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对方虚构公检法身份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该笔资金系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协议项下投资款,且已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完成交易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凭证及屏幕共享过程录像。某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原始合同文本及交易对手信息,仅以平台转账记录主张交易真实性。仲裁员结合资金流向异常及多级拆分特征,认定存在欺诈故意
【仲裁结果】裁决确认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不存在真实交易关系,责令被申请人返还全部诈骗款项3.5万元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5条非法冒充公检法人员诈骗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个体经营者应提高对冒充公检法诈骗的识别能力,警惕'资金监管''保证金'等话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的多级拆分转账更易成为诈骗分子转移资金的工具,建议留存完整通讯记录及操作证据,发现受骗后立即报警并保留电子数据作为维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