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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经营者遭冒充领导贷款诈骗案

【标题】个体经营者遭冒充领导贷款诈骗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个体经营者,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涉诈贷款APP,案由为网络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政务大厅办理贷款业务时,接到自称公司总经理的陌生来电。对方以审批通过为由,要求其下载某科技有限公司APP并填写征信信息。张某某按指示操作后,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约3.5万元服务费,后发现APP无法提现且已被下架,遂保存聊天记录等证据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虚构贷款资质行为构成诈骗;公司辩称APP为第三方运营,自身仅提供技术平台,不承担诈骗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转账记录、APP下架公告及通话录音;公司未能出示有效证据证明平台合规性,仲裁员依职权调取APP备案信息确认其违法性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退还服务费用并赔偿损失,但未支持张某某主张的全部金额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民法典》第116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分析启示】办理贷款业务应通过正规渠道核实资质,警惕冒充熟人实施的诱导性操作,保存电子证据时应注意完整性与连续性

分类:贷款征信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